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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复工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编辑:广州永利app官方下载厂家发布日期:2020-02-17 08:51浏览次数:

  2019年12月底,湖北省武汉市出现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随后全国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经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疫情目前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诸多企业都推迟了复工日期,作为法律职业者,现就企业复工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先容,供大家参考。

1、企业延期复工后可延期缴纳税费问题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通知第二项要求各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单位可在复工后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延期缴纳税费问题。

2、新冠肺炎期间企业复工后员工无法正常到岗等问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此通知对新冠肺炎期间员工劳动关系、工资报酬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各单位可按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做好经营安排。

3、企业在新冠肺炎爆发前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特点,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我认为,此次疫情具有不可抗力的特点,应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仅适用于签订时疫情尚未确定的合同。对于在疫情期间订立的合同,不具备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能预见的特征,就不再属于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各单位可在复工后及时核对已签订各项合同的履行期限,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4、企业资金周转及贷款展期问题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此通知第三条专门指出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学问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该通知第七条指出要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撑。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撑力度。各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与信贷部门接洽资金周转及贷款展期问题。

  以上四点建议希翼对企业复工后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合法规避,在依法经营的基础上最大化的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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